焰火燃放场地的选择,以开阔、平坦、坚实、干燥、环境安全、便于施工为原则。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、财产以及燃放操作人员的安全,避免燃放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,其次是能充分展示烟花产品的效果,再者是便于焰火燃放现场施工实施。
根据我国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下列场所不得作为焰火燃放场地:
一、文物保护范围;
二、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三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内;
四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五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六、城市主次干道、高架桥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;
七、商场、超市、影剧院、人员密集场所、城市木屋毗邻区;
八、风景名胜地、苗圃、山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;
九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1.大型焰火燃放场地的选择应满足相应产品规格所要求的距离要求,符合《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》规定的距离(见下表)。
目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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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种类及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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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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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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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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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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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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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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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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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号礼花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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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合烟花和吐珠类(单筒内径≤50.8m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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架子烟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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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台
焰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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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众(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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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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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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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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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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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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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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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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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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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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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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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(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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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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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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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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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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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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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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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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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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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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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场所(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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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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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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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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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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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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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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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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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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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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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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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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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安全距离仅指在地面和水面上燃放的安全距离。
注2.建筑物系指露天无人、无易燃、无易爆物的建筑物。
注3.重要场所是指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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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号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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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距离(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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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合烟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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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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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合烟花组间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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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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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升空的组合烟花组间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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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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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号及8号发射炮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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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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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号及10号以下发射炮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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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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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号以下(含6号)礼花弹发射炮筒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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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2(发射炮筒间距不小于0.04时组间距应不小于0.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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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号以下(含8号)礼花弹发射炮筒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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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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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号及10号以上礼花弹发射炮筒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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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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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疏散通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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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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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必须坚实、平整。
3.远离森林区、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、车站、码头、机场及航道线等。
4.应避开输电、通讯线路。
5.安装作业前应平整场地,清除易燃物,如局部有无法清除的绿化植物等,应采取事先洒水等措施降低其易燃度。
6.燃放现场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,禁止在非承重结构的房屋、桥梁、水坝和车、船上燃放礼花弹。
7.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应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。所谓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是指在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重要场所进行的焰火燃放.
8.舞台焰火不应在全封闭场地燃放。